來源: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
日期:2024-06-17
一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)第二條規(guī)定: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(yè)建設的單位和個人,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,應當依照本法規(guī)定繳納耕地占用稅。
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,不繳納耕地占用稅。
第十二條規(guī)定:“占用園地、林地、草地、農田水利用地、養(yǎng)殖水面、漁業(yè)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(yè)建設的,依照本法的規(guī)定繳納耕地占用稅?!?/p>
第十六條規(guī)定:“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。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公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》同時廢止?!?nbsp;
二、根據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(yè)農村部 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關于發(fā)布<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>的公告》(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)附件第二條規(guī)定:“經批準占用耕地的,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;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,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,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,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、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。
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,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?!?/p>
以上回復作為國家稅收政策宣傳,內容僅供參考,具體情況應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為準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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